(2017)冀0722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彩军与仝秉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军,仝秉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2民初1304号原告:王彩军,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被告:仝秉诚,男,196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原告王彩军与被告仝秉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王彩军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彩军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王彩军负担。审判员 王爱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霍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