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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2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彩军与仝秉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军,仝秉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2民初1304号原告:王彩军,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被告:仝秉诚,男,196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原告王彩军与被告仝秉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王彩军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彩军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王彩军负担。审判员  王爱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霍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