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624执23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金发与王芝奎、贵州大龙金鑫贸易有限公司思南县煤炭物流中心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发,贵州大龙金鑫贸易有限公司思南县煤炭物流中心,王芝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24执23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金发,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思南县。被执行人贵州大龙金鑫贸易有限公司思南县煤炭物流中心,住所地:思南县邵家桥镇全江村荞子坨组。负责人王芝奎,该中心负责人。被执行人王芝奎,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思南县。申请执行人张金发与被执行人王芝奎、贵州大龙金鑫贸易有限公司思南县煤炭物流中心追偿权纠��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0624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金发于2017年3月31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芝奎、贵州大龙金鑫贸易有限公司思南县煤炭物流中心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张金发400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申请执行费49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贵州大龙金鑫贸易有限公司思南县煤炭物流中心在思南县邵家桥镇全江村荞子坨组的厂房。2017年4月5日,本院提取思南县投资促进局退还给被执行人贵州大龙金鑫贸易有限公司思南县煤炭物流中心征地履约保证金600000元,申请人张金发按照比例分配得款30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王芝奎一直逃避执行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依法将被执行人贵州大龙金鑫贸易有限公司思南县煤炭物流中心在思南县邵家桥镇全江村荞子坨组的厂房以12万元/年出租五年,承租人首期支付两年租金共计24万元,申请人张金发按照比例分配15460元。同时查明,被执行人王芝奎在邵家桥有房屋一套(产权号:00***270),该套房屋已被其用于在贵州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家桥支行抵押贷款100万元,自2016年8月7日起一直未偿还过本息。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对该房屋的执行。另,被执行人王芝奎于2007年购买长安牌小型客车一辆(车牌号码:粤A***58),现该车下落不明。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已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道源审判员  田茂婵审判员  田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