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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恢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艳与广德县远洋服装厂、刘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艳,广德县远洋服装厂,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恢243号申请执行人黄艳,女,1978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广德县远洋服装厂,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凤井社区**号。负责人刘峰,系工厂负责人。被执行人刘峰,男,1977年3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现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黄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德县远洋服装厂、刘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6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9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22民初9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