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6民终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江西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鹰潭市明鑫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鹰潭市明鑫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民终2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河沿西路28号二单元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7875700X0。法定代表人姜良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元珠,江西赣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巍,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鹰潭市明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四海路明珠广场三角线南苑5栋2单元202室。法定代表人吴小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鹭,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宏,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西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鹰潭市明鑫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602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对吴厚明与江西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存在挂靠关系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602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4336元退还给上诉人江西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审判长  汪险峰审判员  程志军审判员  黄景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