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执65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人民支行、赵景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人民支行,赵景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65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人民支行,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98号招贤大厦1层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80556049W。负责人:马玉山,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赵景民,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人民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景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4执65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岩峰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佟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