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1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灿光与台山金润铝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台山金润铝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1执54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三合镇。被执行人:台山金润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三合镇那金工业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台山金润铝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781民初49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支付拖欠工资17275元及经济补偿金400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大部分财产已抵押给多个其他申请执行人,且经多次拍卖、变卖均无法成交,目前该批财产人在处置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本院其他案件移交司法拍卖,在拍卖或变卖成交后本案可参与分配。目前,本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小聪审判员 黄小英审判员 方展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华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