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2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汪平与陈建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平,陈建刚,汪文刚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2民初478号原告汪平,男,汉族,四川省遂宁人,居民。委托代理汪文刚,男,汉族,四川省遂宁人,农民,系汪平之哥。被告陈建刚,男,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平与被告陈建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平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汪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汪平承担。审判员 潘小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