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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79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瑜犹正碧等与重庆市万盛区盛泉茶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张瑜,张永林,犹正碧,重庆市万盛区盛泉茶厂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7959号原告:张玲,女,199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建,重庆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瑜,女,198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建,重庆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永林,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建,重庆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犹正碧,女,194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建,重庆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万盛区盛泉茶厂,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东镇莲池村菱角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203258490Q。法定代表人:徐廷祥,该厂总经理。原告张玲、张瑜、张永林、犹正碧与被告重庆市万盛区盛泉茶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张玲、张瑜、张永林、犹正碧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玲、张瑜、张永林、犹正碧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玲、张瑜、张永林、犹正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玲、张瑜、张永林、犹正碧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