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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执29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苏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友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友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2978号申请人江苏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本区葛塘口中山科技园和鑫路37号。被执行人南京友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本市下关区姜家园20号。申请人江苏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友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116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11月1日原告江苏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60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未果。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未查控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其有工程款90多万元尚未结算,2016年12月14日,本院向协助执行人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送达相关协助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在自认的25万元内先尽协助义务,其余款项待双方结算后处理。但之后该协助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明且未尽协助义务。2017年10月12日,申请人及时向本院提供协助义务人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交通银行南京汉中门支行的账户,本院依法对该账户中的25万元予以扣划,对本案余款采取冻结措施。2017年10月13日,协助义务人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友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到本院处理本案,双方同意及时对账,并将结果及时告知法院,本院视双方的结算结果再处理本案。现申请人自认被执行人已给付款项16万元,并对本案余款部分同意本院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另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起将被执行人南京友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文书确认,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本院依法冻结的协助执行人账户款项须待双方对账后再行处理。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民初7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应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书,应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王启洽审判员  章跃辉审判员  潘振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玉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