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执3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乐金花、张佩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金花,张佩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3402号申请执行人乐金花,女,1942年9月16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张佩芳,女,1953年10月20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申请执行人乐金花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7)浙0206民初40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佩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佩芳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佩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佩芳银行存款2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虞文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立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