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执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天时与张宪年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时,张宪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2648号申请执行人:李天时,女,199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沈阳市第二十中学高三学生,住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78巷1号。法定代理人:郭冬梅,女,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人保财险职员,住同申请执行人,系申请执行人的母亲。法定代理人:李冬,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人保财险职员,住同申请执行人,系申请执行人的父亲。被执行人:张宪年,男,1954年7月6日出生,汉族,沈阳机械进出口公司退休人员,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天时与被执行人张宪年相邻关系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张宪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宪年履行(2017)辽01民终15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宪年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宪年银行账户存款8092.1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张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