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1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吴志坚终本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福海,吴志坚,王瑞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陈福海,男,193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被执行人:吴志坚,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被执行人:王瑞清,女,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本院在执行陈福海与吴志坚、王瑞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志坚、王瑞清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吴志坚、王瑞清送达执行通知书,通过对被执行人吴志坚、王瑞清银行存款、证劵、车辆等进行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吴志坚、王瑞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宗承宝审判员 王保国审判员 郭李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慧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