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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10执异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董新中、张鹏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新中,张鹏辉,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10执异77号案外人河北帝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铜路99号。法定代表人:李再东,职务:总经理。申请人董新中,男,1981年7月9日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张鹏辉,男,1978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被执行人李娟,女,1979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崔民中申请执行张鹏辉、李娟(2015)鹿民一初字第02769号民事判决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河北帝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对查封被执行人李娟名下水岸华苑7-2-1203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审查终结。案外人称,2017年6月30日鹿泉法院作出(2017)冀0110民初第2286号民事判决书已解除河北帝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娟签订水岸华苑7-2-1203室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房屋备案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娟名下,所有权仍属于河北帝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该套房屋的查封。本院在鹿泉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处查明,该房屋备案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娟名下,鹿泉法院作出(2017)冀0110民初第2286号民事判决书已解除河北帝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娟签订水岸华苑7-2-1203室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现所有权仍属于河北帝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认为生效的(2017)冀0110民初第2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河北帝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河北帝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异议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娟名下水岸华苑7-2-1203房产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执行员  侯志顺执行员  刘元科执行员  柏庆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会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