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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13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子兵与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兵,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3347号原告:王子兵,男,198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被告: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22号。法定代表人:但玉林,职务不详。原告王子兵与被告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王子兵因与被告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协商解决本案争议,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子兵的撤诉申请系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兵撤回对被告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王子兵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