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4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湘阴县建中物业有限公司与李庆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阴县建中物业有限公司,李庆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4民初1602号原告湘阴县建中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建忠,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庆伍。原告湘阴县建中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庆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湘阴县建中物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物业管理费为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湘阴县建中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湘阴县建中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欧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