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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3执31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丁显来、张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显来,张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31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丁显来,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被执行人张鹏,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申请执行人丁显来与被执行人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罗田三民一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鹏未按期向丁显来支付12500元欠款。现申请人丁显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鹏与申请人丁显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丁显来已于2017年10月13日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鹏已与申请人丁显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丁显来已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丁显来与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田县人民法院(2015)鄂罗田三民一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春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