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51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贵才、朱宗福与范成棵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贵才,朱宗福,范成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51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贵才,男,1973年10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申请执行人:朱宗福,男,1972年9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范成棵,男,1962年6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本院在执行陈贵才、朱宗福与范成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若干银行账户,但均无存款,本院已冻结部分账户。除此之外,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登记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俞海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