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53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5316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崇安区二十三号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崇安区二十三号日用品商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5316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法定代表人:耿荣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崇安区二十三号日用品商行,经营者洪晓红,住所地无锡市尤渡苑60-23。本院在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崇安区二十三号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崇安区二十三号日用品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俊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克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