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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初8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鹏与台州环海制冷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台州环海制冷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8462号申请人:张鹏,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申请人:台州环海制冷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机电产业功能区(白岩村、沙岙)。法定代表人:曾玉凤,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与被告曾玉凤、台州环海制冷部件有限公司、张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鹏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台州环海制冷部件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市玉城街道机电产业功能区(沙岙、白岩村)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第140009号;土地证号:玉国用2012第060**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348000元,并已用保证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台州环海制冷部件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市玉城街道机电产业功能区(沙岙、白岩村)(不动产权证号:第140009号;土地证号:玉国用2012第060**号)的房产。本保全措施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未书面申请续行的,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效力即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华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胡梦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