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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谭启忠、李叶春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启忠,李叶春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24刑初298号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启忠,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好又来川菜馆(少龙川菜馆)经营者,住浙江省海宁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叶春,女,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好又来川菜馆(少龙川菜馆)经营者,住浙江省海宁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公诉刑诉(2017)第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启忠、李叶春犯赌博罪,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印珊丽和叶海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启忠、李叶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谭启忠、李叶春经事先通谋,在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其经营的好又来川菜馆(少龙川菜馆)内,招揽参赌人员陈某、戴某、朱某、“光头强”、“大姐”等人,以麻将牌打“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赌资达人民币13000余元。2、2016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谭启忠、李叶春经事先通谋,在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其经营的好又来川菜馆(少龙川菜馆)内,招揽参赌人员陈某、戴某、朱某、“光头强”、“大姐”等人,以麻将牌打“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赌资达人民币15000余元。3、2016年12月23日晚上,被告人谭启忠、李叶春经事先通谋,在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其经营的好又来川菜馆(少龙川菜馆)内,招揽参赌人员陈某、戴某、缪某等人,以麻将牌打“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赌资达人民币45000余元。4、2016年12月24日晚上,被告人谭启忠、李叶春经事先通谋,在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其经营的好又来川菜馆(少龙川菜馆)内,招揽参赌人员郭某等人,以麻将牌打“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赌资达人民币5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启忠、李叶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戴某、徐国民、缪某、朱某、郭某、周某、蔡某、汤某等人的证言,海盐县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启忠、李叶春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赌资累计达人民币123000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启忠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叶春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被告人李叶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启忠、李叶春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谭启忠、李叶春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均可适用缓刑。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启忠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被告人李叶春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两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处的罚金,均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作案工具:麻将牌1副、对讲机2只,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洪建英人民陪审员  朱全玲人民陪审员  王向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叶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