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刑终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少东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少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刑终163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少东,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红安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临时羁押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看守所,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红安县看守所。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少东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2017)鄂1122刑初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少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刘少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少东以“原判正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少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少东撤回上诉。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2刑初9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应利审判员 张 庆审判员 童 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房万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