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22执8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杨秀芝与姜继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芝,姜继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22执8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秀芝,女,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被执行人姜继宏,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的(2017)辽1122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秀芝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姜继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秀芝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以(2017)辽1122民初64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姜继宏名下所有的位于吉林省磐石市东宁街某小区房产一处,并由担保人刘景利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盘锦市双台子区辽河路西某小区房产一处作为担保,现因被执行人姜继宏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杨秀芝同意解除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姜继宏名下所有的位于吉林省磐石市东宁街广润某小区X号楼-XXX,丘地号为X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刘景利名下所有的位于盘锦市双台子区辽河路西某小区,房地号为X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普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