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民初59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赵怀顺与陈万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怀顺,陈万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1民初5979号原告:赵怀顺,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萌,天津天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万清,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西青区。原告赵怀顺诉被告陈万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文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曹文凭人民陪审员 牛小珍人民陪审员 刘正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善凯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