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终29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路京栋顺达牛羊肉经销部与朱晓栋、雷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路京栋顺达牛羊肉经销部,朱晓栋,雷国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29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路京栋顺达牛羊肉经销部,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营者:史磊,女,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鲁木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晓栋,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新疆盛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芳,新疆盛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雷国栋,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上诉人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路京栋顺达牛羊肉经销部因与被上诉人朱晓栋、原审被告雷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3民初2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路京栋顺达牛羊肉经销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路京栋顺达牛羊肉经销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56.58元,减半收取1678.29元,由上诉人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路京栋顺达牛羊肉经销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映红审 判 员 李卫玲代理审判员 田 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