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执2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黄加庆、黄春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黄加庆,黄春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8执2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3号楼5层601内1号、6层701、7层801、8层901,组织机构代码63494635-9。法定代表人:恩腾曼,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加庆,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被执行人:黄春桂,女,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加庆、黄春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民币144235.48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因被执行人黄加庆、黄春桂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并对黄加庆、黄春桂作出拘留决定。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许春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