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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143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庄培元、庄培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庄培元,庄培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4342号原告: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53号31层0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054149166。法定代表人:周元洪,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蓉,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庄培元,男,195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庄培玲,男,195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庄培元、庄培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志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夏青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