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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执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姚克连与宋梅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克连,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1322号申请执行人:姚克连,男,汉族,1948年7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宋梅,女,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姚克连与被执行人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621民初20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宋梅在银行的存款10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中建审判员  张 立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宁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