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鲁兆飞、鲁某某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兆飞,鲁某某,董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7刑初91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兆飞,男,199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镇釜山村釜山自然村***号,暂住本市闸北区宝源路***弄*号***室;2015年2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辩护人杨晨,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鲁某某,女,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暂住本市普陀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辩护人汤毅,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董某,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大专文化,个体经营,住本市普陀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向荣,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7]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兆飞、鲁某某、董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兆飞及其辩护人杨晨、被告人鲁某某及其辩护人汤毅、被告人董某及其辩护人李向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鲁兆飞与周某某、李某1、陆某某、李某2(已判决)至本市中山北路XXX号欧若拉KTV。期间,被告人鲁兆飞醉酒后与李某2发生纠纷,被陆某某等人殴打。后被告人鲁某某与董某至欧若拉KTV门口处,双方再次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鲁兆飞、鲁某某、董某将周某某、李某1、陆某某、李某2打伤。经鉴定,周某某、李某1、陆某某、李某2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鲁某某拨打电话报警,被告人鲁兆飞、董某均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2017年5月23日,三名被告人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派出所接受调查,鲁兆飞、董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鲁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鲁兆飞、鲁某某、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某、李某1、陆某某、李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人尹某某、冯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监控录像,验伤通知书、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及伤势照片,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110接警记录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鲁兆飞、鲁某某、董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兆飞、鲁某某、董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四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均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鲁兆飞、董某有自首情节,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对三名辩护人请求对各自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各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鲁兆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二、被告人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三、被告人董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董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殷轶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