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行审4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开封市祥符区卫生和计��生育委员会、张新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开封市祥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新志,朱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212行审415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小兵,任主任。委托代理人高建东,系杜良乡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张新志,男,汉族,1980年7月12日出生,住开封市祥符区。被执行人朱海燕,女,汉族,1984年9月15日出生,住开封市祥符区。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开人口征决字[2017]DL第011号行政征收决定,即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新志、朱海燕应缴纳社会抚养费65283.9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开封��祥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3月21日以被执行人张新志、朱海燕未依法缴纳社会扶养费为由,依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了开人口征决字[2017]DL第011号行政征收决定:征收张新志社会抚养费32641.95元;征收朱海燕社会抚养费32641.95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祥卫计征决字[2017]DL第011号行政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该行政征收决定书已于2017年3月21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张新志、朱海燕,被执行人张新志、朱海燕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9月22日催告被执行人张新志、朱海燕履行,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执行人张新志、朱海燕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员会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新志、朱海燕应缴纳社会扶养费6528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合义审判员 张 艳陪审员 司艳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方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