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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5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古磊与王崇喜、甘洛县民政扶贫选厂三分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磊,王崇喜,甘洛县民政扶贫选厂三分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5民初283号原告:古磊,男,1995年6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友芳(原告古磊母亲),女,1966年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崇喜,男,1953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被告:甘洛县民政扶贫选厂三分厂,住所地:四川省甘洛县埃岱村。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厂厂长。原告古磊与被告王崇喜、甘洛县民政扶贫选厂三分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古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古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磊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古磊负担。审判员 孙 宜 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阿木尔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