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49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孔德川与朱哲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川,朱哲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4952号原告:孔德川,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朱哲谊,男,199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孔德川与朱哲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孔德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孔德川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由孔德川负担。审判员 彭瑞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