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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49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孔德川与朱哲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川,朱哲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4952号原告:孔德川,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朱哲谊,男,199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孔德川与朱哲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孔德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孔德川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由孔德川负担。审判员  彭瑞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