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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0执34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魏兆峰、王维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兆峰,王维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0执3453号申请执行人:魏兆峰,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王维芳,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兆峰与被执行人王维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旭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