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民初2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支行与石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支行,石某,李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234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花园路。负责人李涛,行长。委托代理人乔某,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时建辉,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支行诉被告石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柯海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凯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