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1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新顺店与白世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新顺店,白世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13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新顺店,营业场所北京市顺义区新顺南大街11号商业楼(1-3层)。负责人:安士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琨,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世桥,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上诉人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新顺店因与被上诉人白世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8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白世桥于2017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新顺店于2017年10月13日对白世桥撤回起诉表示同意。本院认为,白世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809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白世桥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白世桥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新顺店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咸海荣审 判 员 程 磊代理审判员 常洪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武 菁书 记 员 马梦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