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执28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杨伟安、唐启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28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伟安,男,194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唐启高,男,195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南宁市高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长湖路。法定代表人唐国祥。申请执行人杨伟安与被执行人南宁市高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启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27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唐启高所有的加藤2045型挖掘机壹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为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