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民初25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吴玎琳与吴克南、谭常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玎琳,吴克南,谭常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2505号原告(反诉被告):吴玎琳,女,199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宏,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等)。被告(反诉原告):吴克南,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谭常春,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吴玎琳诉被告吴克南、谭常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被告吴克南对原告吴玎琳进行反诉。原告吴玎琳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吴克南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吴玎琳、反诉原告吴克南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吴玎琳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吴克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玎琳承担。本案反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吴克南承担。审判员 彭鸿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 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