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桂琼申执张克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琼,张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刘桂琼,女,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张克彬,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执行刘桂琼与张克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川03执复21号执行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四套商业用房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罗 莉审判员 李辛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杰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