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刑申2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高升宏故意杀人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刑申247号高升宏:你因自诉王平、赵晋梅、王彦逾、胡蔚海故意杀人案一案,对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刑初字第395号刑事裁定书及本院(2014)川刑终字第74号不服。高升宏以王平、赵晋梅、王彦逾、赵晋梅故意杀死高庆山为由,要求追究四人的故意杀人罪。本院经审查,刑事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你自诉要求追究王平、赵晋梅、王彦逾、赵晋梅故意杀人犯罪,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综上,本院认为,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抄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