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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恢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张培烈申请执行王晓红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执恢11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培烈,王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恢116号申请执行人:张培烈,男,1952年6月3日生,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王晓红,女,1951年1月1日,住贵阳市南明区。申请执行人张培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1)隆昌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晓红支付借款5000元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五查,被执行人王晓红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借款5000元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00元,未执行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付邦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远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