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48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4889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周国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周国圣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889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国圣,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开发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国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卓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