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郭芮驰与资中县金马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芮驰,资中县金马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2289号原告:郭芮驰,男,199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委托代理人:周贞柏,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资中县金马物流有限公司,地址:资中县水南镇东大街一段173号门面及2-5楼。法定代表人:朱刚,职务:执行董事。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地址: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299号2楼2号。法定代表人:沙刚,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义,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芮驰诉被告资中县金马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郭芮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芮驰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芮驰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郭芮驰负担。审判员 彭德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