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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5执恢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宋泽江申请执行刘德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泽江,刘德发,任光勇,倪帮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恢234号申请执行人宋泽江,男,汉族,1980年6月4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猴场镇。被执行人刘德发,男,汉族,1973年10月5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猴场镇。被执行人任光勇,男,汉族,1973年12月18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猴场镇。被执行人倪帮明,男,汉族,1969年7月15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猴场镇。申请执行人宋泽江与被执行人刘德发、任光勇、倪帮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0日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2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限被告刘德发、任光勇、倪帮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连带清偿原告宋泽江退股金人民币二十一万七千元,利息一万五千七百八十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人民币5240元,由原告负担449元,由被告刘德发、任光勇、倪帮明负担4791元(此款原告已预交,三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刘德发、任光勇、倪帮明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宋泽江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刘德发、任光勇、倪帮明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刘德发与申请执行人宋泽江经协商自愿达成延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宋泽江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其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再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经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自愿达成延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应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仕礼审判员  杨俊丽审判员  奚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业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