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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张其、余代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其,余代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1576号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邻水县鼎屏镇古邻大道4号。法定代表人:江勇。被告:张其,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余代琼,女,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其、余代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其、余代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 勇审判员 宁晓波审判员 唐庆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