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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39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3973马北平与岳克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北平,岳克峰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3973号原告:马北平,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慧,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鸿良,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克峰,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原告马北平诉被告岳克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马北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北平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胡志清人民陪审员  王宏荣人民陪审员  费 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巧云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