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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13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铁中产置业有限公司、陈德礼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中产置业有限公司,陈德礼,赵月环,郑州和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民终135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中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师建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凯,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德礼。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月环。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和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富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巧志,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中铁中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中产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德礼、赵月环、郑州和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睦物业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铁中产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凯,被上诉人陈德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真、陈朝霞,被上诉人赵月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锋,被上诉人和睦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巧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中铁中产置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由赵月环承担侵权责任;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侵权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中铁中产置业公司交付给赵月环的住宅卫生间符合质量标准,渗漏是赵月环装修造成的,应由赵月环承担相应责任。赵月环提交的证明材料产生在装修后,与物业验收的同一天,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与其房屋装修单位进行清算和维修。一审认为该材料证明责任在中铁中产置业公司错误,该材料没有王晓林的书面确认,仅仅是物业部门的单方陈述,也没有证据证明材料上所述的“施工单位”为中铁中产置业公司,该“施工单位”应为赵月环进行房屋装修的施工方。中铁中产置业公司向赵月环、陈德礼交付房屋的时间均在2007年9月,赵月环、陈德礼未向中铁中产置业公司提出过房屋漏水的质量问题。卫生间防水的质量保修期为五年,陈德礼2015年8月起诉,已过保修期,责任应由房屋所有人承担。一审认定的损失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赵月环辩称,应驳回中铁中产置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卫生间漏水并非赵月环装修造成,而是由中铁中产置业公司造成,赵月环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中铁中产置业公司交付给赵月环的住宅卫生间不符合质量标准,墙体凸鼓,装修时无法正常贴墙砖。经中铁中产置业公司工程部经理王晓林和物业负责人马富长检查后,确定是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后打墙粉刷,卫生间防水遭到破坏,二次做防水,与卫生间渗漏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是施工方的责任,而是赵月环的装修责任,则装修验收表上不会显示“验收合格,可以领正式钥匙,领装修押金”。物业部检查卫生间漏水是在2007年10月17日,物业部出具证明材料是在2007年10月18日,并不是同一天。证明材料上的施工单位指中铁中产置业公司而非赵月环的装修单位。该证明材料证明中铁中产置业公司所称涉案卫生间防水已过质保期依据不足,其应负责维修。物业公司和陈德礼对房屋漏水的真相是认可的,陈德礼多次找物业公司维修,中铁中产置业公司和物业公司在地下室渗漏处表面进行处理,不到赵月环家揭地砖重新做防水,治标不治本。陈德礼的地下室需从赵月环家中的卫生间进行维修,才能有效解决漏水问题,赵月环亦愿意予以配合,中铁中产置业公司作为责任人,应承担维修责任。陈德礼损失缺乏依据,不应支持。被上诉人陈德礼辩称,认可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和睦物业公司辩称,认可一审判决。原审原告陈德礼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将位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凤路好望角小区1号楼1单元东南户房屋卫生间进行维修,停止漏水,被告赔偿原告因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8000元。一审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2016)豫0191民初683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陈德礼与被告赵月环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豫01民终1301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认定事实:被告赵月环拥有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好望角国际公寓1号楼1单元东南户房屋,原告所有的地下室位于被告赵月环该房屋正下方。被告赵月环于2007年8月29日起开始交纳该房屋物业费并入住。被告中铁中产置业公司提交的好望角国际公寓装修验收表显示被告赵月环的房屋厨房、卫生间及防水验收记录为“卫生间有渗漏”。被告赵月环作为业主及施工队负责人于2007年10月17日在该验收表上签字,郑予灵作为物管员、刘海洋作为工程师于2007年10月18日在该验收表上签字。2007年10月18日,好望角物业部向被告赵月环出具证明一份,载明:“1号楼1单元1层东南户业主赵月环,其卫生间向地下室漏水,经王晓林(工程经理)检查,责任在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维修,该业主不负责任”。庭审中被告赵月环称其房屋交付后存在质量问题,其要求开发商对墙体凸鼓部分进行维修,中铁中产置业公司打墙时破坏了防水层,所以物业部出具了上述证明,证明漏水责任在施工单位即开发商中铁中产置业公司。被告和睦物业公司及被告中铁中产置业公司称该证明中记载的施工单位是指被告赵月环家装修时的装修公司。原告所有的地下室存在从被告赵月环家卫生间向下渗漏水的情况。原告称其于2015年8月19日再次发现地下室漏水,并导致地下室放置的物品浸湿、发霉及损坏。原告提交的照片显示其地下室屋顶及墙面存在有渗漏受潮、放置物品发霉的现象。庭审中原告称其地下室漏水需要从被告赵月环家的卫生间处进行维修,被告赵月环同意配合维修,被告和睦物业公司称确认责任承担方后愿配合进行维修。庭审中被告中铁中产置业公司认可王晓林系公司工程部经理。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照片十四份、被告赵月环提交的2007年10月18日好望角物业部出具的证明、物业费及垃圾清运费收据、视频材料各一份、被告中铁中产置业公司提交的房屋一层平面图、好望角业主装修申请表、好望角公寓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施工许可证、装修验收表各一份,以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被告中铁中产置业公司提交有防水楼(地)面蓄水试验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涂料防水层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各一份,欲证明被告赵月环装修改造卫生间已改变原交房条件,之后出现的漏水情况应由被告赵月环自行承担。因好望角物业部于2007年10月18日出具的证明中记载有漏水责任在施工单位,与赵月环无关,被告中铁中产置业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产生在该证明出具之前,故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故对上述证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本案中,原告的地下室因被告赵月环家卫生间漏水,存在有墙体渗水受潮、存放物品发霉损坏的实际情况。就该漏水产生的原因,庭审中被告赵月环称系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后开发商对墙体凸鼓部分进行维修时,打墙破坏了防水层,后物业部于2007年10月18日出具证明,载明漏水责任在施工单位即中铁中产置业公司。好望角物业部于2007年10月18日向被告出具的证明记载有“赵月环家卫生间向地下室漏水,经王晓林(工程经理)检查,责任在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维修,该业主不负责任”。就该证明中所记载的施工单位,被告和睦物业公司及被告中铁中产置业公司称系被告赵月环家的装修公司,被告赵月环为与其装修公司结算,找物业部门出具了该证明。因被告赵月环作为业主及施工队负责人于2007年10月17日签字的装修验收表上显示有其“卫生间有渗漏”,故被告赵月环主张2007年10月18日证明中记载的施工单位系为开发商的施工部门,具有合理性并符合实际情况。被告和睦物业公司及被告中铁中产置业公司辩称该证明中记载的应承担责任的施工单位是被告赵月环家的装修公司,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与装修验收表及物业部出具的证明中记载的内容相矛盾,故对其该辩称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中铁中产置业公司于2007年向被告赵月环交付的房屋在验收时即存在卫生间渗漏,物业部出具的证明中亦记载责任在施工单位,被告中铁中产置业公司作为开发商,应向业主交付符合正常使用条件的房屋,故根据以上事实,一审法院认定被告赵月环房屋的卫生间向原告地下室漏水,系因被告中铁中产置业公司的原因所造成,其应承担相应的维修及赔偿责任。原告请求对位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凤路好望角小区1号楼1单元东南户房屋卫生间进行维修,停止漏水。因原告的地下室需从楼上即被告赵月环家中的卫生间进行维修,才能有效解决漏水问题,且被告赵月环亦愿予以配合,故对原告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中铁中产置业公司作为责任人,应承担上述维修责任。原告请求赔偿地下室墙面因受潮需要批墙整修的费用、地下室存放的鞋、康复治疗仪、米面及物品受潮损失费用共计8000元。因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批墙所需的具体费用,以及受潮物品的具体损失数额,且就其楼上房屋进行维修后已可解决相应问题,故其主张8000元依据不足。根据原告提交的照片中显示的墙面及物品损坏的具体情况,一审法院酌定该项费用为2000元。对于原告请求数额过高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赵月环、被告和睦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因漏水并非因该二被告原因所造成,且好望角物业部出具的证明中记载有“业主不负责任”,故对原告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中铁中产置业公司辩称其所交付的房屋防水已超出保质期。根据好望角物业部于2007年10月18日出具的证明,可以确认在房屋装修验收时被告赵月环即发现相关问题并已提出,且该证明中亦记载有“责任在施工单位,由其负责维修”。故被告中铁中产置业公司该辩称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铁中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对位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凤路好望角小区1号楼1单元东南户房屋的卫生间进行维修,以停止漏水。二、被告中铁中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陈德礼2000元。三、驳回原告陈德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铁中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各方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陈德礼陈述:2007年9月份其接收房屋后,发现漏水,找开发商及物业部要求维修,当时上诉人处的一个吴师傅,还有一个物业上的张师傅负责维修了多次。和睦物业公司称其协助上诉人进行过维修。中铁中产置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和睦物业公司又称对维修情况不清楚。其余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在和睦物业公司于2008年2月3日正式成立之前,郑州好望角国际公寓物业管理部(以下简称物业部)是业主之间、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沟通协调者。2007年涉案房屋发生漏水问题后,陈德礼、赵月环作为业主均向物业部进行了反映,物业部协同各方查找原因、解决问题。物业部因此向赵月环出具了证明材料,证明中铁中产置业公司工程部经理王晓林进行检查,确认责任在施工单位,赵月环不负责任。和睦物业公司、中铁中产置业公司现称证明材料上所涉“施工单位”系赵月环的装修单位,有违常理。陈德礼、赵月环、和睦物业公司均认可中铁中产置业公司曾予以维修,(和睦物业公司后改变陈述,就同一事实又作出“不清楚”的表述,但其未能提供证据对其认可的事实进行推翻,对其改变后的陈述,本院不予采信),此与物业部向赵月环出具的证明材料内容相印证,证明就赵月环家卫生间向陈德礼家地下室漏水事宜承担责任的主体为中铁中产置业公司。陈德礼地下室因漏水产生损失属实,原审法院酌定中铁中产置业公司赔偿陈德礼2000元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中铁中产置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铁中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郑宗红审判员  侯军勇审判员  张向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裴蒙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