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5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成都新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新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章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5651号原告:成都新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伍敏,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运泽,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章,男,199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新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新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新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成都新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蒲永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