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德州盛华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德州永兴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德州盛华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德州永兴木业有限公司,德州鼎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王贵亮,侯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102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负责人:侯传和,行长。被告:德州盛华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边临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侯秋霞,总经理。被告:德州永兴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抬头寺乡353省道以南。法定代表人:张洪星,总经理。被告:德州鼎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北环路。法定代表人:高春霞,总经理。被告:王贵亮,男,汉族,1972年3月9日出生,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侯秋霞,女,汉族,1974年2月24日出生,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被申请人德州盛华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德州永兴木业有限公司、德州鼎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王贵亮、侯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2765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建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