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6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徐国成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徐国成,胡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6执2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船闸北路18号。法定代表人:程远大,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国成、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执行人:胡云秀,女,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徐国成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国成、胡云秀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9006执273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淑涛审判员 石少华审判员 XX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浩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