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4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上海云润园艺有限公司、季纪龙与上海恒恩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徐永灿等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纪龙,上海云润园艺有限公司,徐永灿,黎娟芬,上海恒恩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4320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4320号申请执行人:季纪龙,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申请执行人:上海云润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季纪龙,总经理。被执行人:徐永灿,男,1970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被执行人:黎娟芬,女,1967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被执行人:上海恒恩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黎娟芬,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季纪龙、上海云润园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永灿、黎娟芬、上海恒恩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7年7月12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徐永灿、黎娟芬、上海恒恩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因“原址无人签收”为由而退回。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作了公告送达,并已对其进行了网上追查,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上海恒恩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工业区松开IV-97号地块本院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至2020年7月27日止),上述地块设置了抵押,目前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除轮候查封的地块外,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约定义务,本院应予执行。执行中,除本院轮候查封的地块外,未能查实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家瑶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