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901民初3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吴相忠与张清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相忠,张清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01民初3645号原告:吴相忠,男,汉族,1965年1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红,阿克苏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清太,男,汉族,1962年7月1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原告吴相忠与被告张清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吴相忠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相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相忠负担。审判员 王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