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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901民初3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吴相忠与张清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相忠,张清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01民初3645号原告:吴相忠,男,汉族,1965年1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红,阿克苏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清太,男,汉族,1962年7月1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原告吴相忠与被告张清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吴相忠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相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相忠负担。审判员  王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鑫 关注公众号“”